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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昂的恤刑理念及其镜鉴价值

时间:2024-07-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悦 吕星宇

  陈子昂是继“初唐四杰”之后崛起的唐代文坛巨擘,于唐代文风变革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他为人刚正不阿、敢于进谏言事,写诗作文“一扫六代之纤弱”,刚健峥嵘、苍劲有力,故而被后世尊称为“诗骨”。诗圣杜甫曾评价其“终古立忠义,感遇有遗编”。韩愈则夸赞他“国朝盛文章,子昂始高蹈”。也正因如此,后世对于陈子昂的研究,偏重从文学史的角度考察其历史成就与功绩。然而,在历史上,陈子昂曾数次提出“明讼恤狱以息淫刑滥罚”的思想主张,还曾与柳宗元等人就徐元庆复仇一案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在一系列的政治活动中,陈子昂形成了系统的法治观念与独特的恤刑理念。

  其实,恤刑理念在我国滥觞甚早,是我国古代最为重要、同时也是最具文化意义的法律思想之一。早在《尚书·舜典》中,就已经出现“惟刑之恤”的表述。明代著名思想家丘浚在《慎刑宪》中提出,这一表述是“万世圣人恤刑之常心”,并认为“圣贤之经典,其论刑者千言万语,不出乎此;帝王之治法,其治刑者千条万贯亦不外乎此”。到陈子昂所处的唐代,“惟刑是恤”的基本理念已经被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之中,并被统治者反复申说、强调。《唐律疏议》在解释“加役流”刑时说:“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这表明,恤刑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唐代法律修改活动的指导思想。唐高宗还曾专门颁布了《恤刑诏》,强调处理司法案件,要哀矜折狱、恤刑慎杀。由此可知,陈子昂的恤刑理念及主张,实际上筑基于前人思想与唐代政治现实。

  根据陈子昂的事迹、文章可以发现,他非常重视司法层面的公平正义。他主张“国有常刑”,奉行“唯法是守,唯恶是仇”的法律观。他在《座右铭》中写道:“从官重公慎,立身贵廉明,待士慕谦让,莅民尚宽平,理讼惟正直,察狱必审情。”然而,他所处的武则天时代,却是一个酷吏横行、淫刑泛滥的时代。《旧唐书·刑法志》称武则天“严于用刑”。《新唐书·刑法志》更是直言:“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面对不堪的现实,陈子昂充分表达自己的恤刑理念,提出恤刑主张,劝谏武则天罢用酷吏、明辨诬告、重慎刑罚、避免冤滥。

  重慎刑罚 严于治吏

  陈子昂入仕之时,正值武则天临朝称制。武则天为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力,相继任用了索元礼、周兴、来俊臣、侯思止等一大批酷吏。这些酷吏罗织罪名、诬告陷害、滥用刑罚、严刑逼供,导致冤滥之狱四起,“前后枉遭杀害者,不可胜数”。陈子昂对此颇不赞成,他曾在《感遇诗三十八首·其十二》中暗讽:“世情甘近习,荣耀纷如何!怨憎未相复,亲爱生祸罗。”实际上,他就是在抨击武则天任用酷吏小人、纵容诬告陷害的做法。为了改变酷吏横行、淫刑泛滥的现实情况,陈子昂在垂拱四年(公元688年)和永昌元年(公元689年),先后向武则天上《谏用刑书》与《谏刑书》,劝谏武则天罢用酷吏、重慎刑罚。在《谏用刑书》中,陈子昂批评武则天“大开诏狱,重设严刑”,认为大狱一起,必生冤滥。在《谏刑书》中,他劝谏武则天亲自审查案件,若有确有其罪者,依法论处;若有抱屈衔冤者,则严惩狱吏。陈子昂提出如此做法的目的,就是使有罪者伏诛,无罪者释冤,保证律法不失信于民,刑罚不滥施于民。

  明辨诬告 不累无辜

  陈子昂认为,诬告会破坏法律的正义秩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且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在《申宗人冤狱书》中,陈子昂指出:“倘万一仇诬滥罪,使凶嚣者得计,忠正者见辜,为贼报仇,岂不枉苦。”对于诬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使奸人受益,良人抱冤,这不仅违背正义的法律原则,还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为此,陈子昂主张在处理有诬告嫌疑的案件时,要明辨事实、审慎处置。一方面,他主张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处置“确有其罪”者;另一方面,他反对暴殄无辜、草菅人命的做法,主张要严惩诬告之徒,以儆效尤。他曾在文章中援引《尚书》中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说法,来强调淫刑滥罚、任意株连无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此也可以看出,陈子昂的思想深处饱含着一种“罚当其罪”“罪不及无辜”的崇高法律精神。

  适变随时 致于刑措

  陈子昂有着“刑措谅斯在,欢然仰颂声”的法治理想,并且继承了《尚书》中的“刑期于无刑”的思想。所谓刑措,就是置刑法而不用。东汉学者应劭解释曰:“措,置也。民不犯法,无所刑也。”实际上,“刑措”就是在强调一种理想的没有犯罪的社会状况。陈子昂曾在《谏刑书》中赞扬“刑措不用”的理想社会:“昔者圣人务理天下者,美在太平,太平之美者,在于刑措。”他认为,刑杀非王者之所贵,理想的为政者应当采取王道仁政来治理天下,如此方可实现“安民”与“天下太平”,最终建成“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世界、理想社会。而该如何达致“刑措不用”的状态呢?陈子昂认为,若想实现“刑措”且“民安”的理想目标,就需要对刑事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所谓“圣人用刑,贵适时变,有用有舍,不专任之”。也即,刑事政策要随着社会形势和需求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以现代眼光审视,陈子昂的恤刑思想由于受到专制主义、神学主义和现实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和思维片面性。然而,正如明代著名政治家张居正所言:“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其思想中的诸如以民为本、慎刑恤罚、适变随时等理念,不仅对当时的法制变革颇有益处,而且蕴藏深厚的文化内涵与理论意义,对当代法治建设仍有镜鉴价值。

  第一,陈子昂的恤刑理念启示我们,刑事立法、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西汉著名司法官员路温舒曾提出:“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则太平之风可兴于世。”在陈子昂的恤刑主张中,“重慎刑罚”“不累无辜”“致于刑措”等理念的根本价值指向,就在于“安民”与“致太平”。他认为,只有尚德缓刑、慎恤刑罚,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天下太平的终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必须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二,应旗帜鲜明反腐败,坚决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自古就有“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的司法传统,陈子昂提出要“明讼恤狱,以息天下之淫刑;除害去虐,以正天下之仁寿;修文尚德,以止天下之干戈;察孝兴廉,以除天下之贪吏”。实际上,就是对于狱吏急法、酷吏滥刑问题的批判,也是对武则天时期普遍存在的司法权滥用及司法腐败问题的揭露。在任何时代,要维护好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司法腐败,防范司法权力滥用。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定分止争的功能,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刑事政策的调整应以社会犯罪形势和犯罪治理需要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刑事政策在一定阶段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任意改变,任何调整和改变都需慎重考量和评估。因为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依据和准则,也是刑事司法的指南和原则,刑事政策的任何变化,都会对刑事立法、司法乃至其他社会活动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可以适时适需而变。龚自珍说:“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刑事政策应当随着犯罪形势、社会风气的变化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利益。但即便如此,刑事政策的调整变化,也需要以社会现实需求为导向,以全面评估为前提,应保证调整的适时性、必要性和可靠性。

  文化之脉永续,思想之树常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我们需要充分考量中国国情,观照民族文化因素。作为一代文学巨擘,陈子昂提出的“执法不挠”“唯法是守”“重慎刑罚”“适变随时”的恤刑理念与经国之道,具有独特的文化意义与理论价值,千年之后依旧熠熠生辉,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挖掘。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历史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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