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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重义”思想

时间:2024-09-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龙大轩 罗宇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唐朝高宗时期颁行的《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其继承了前朝的立法成果,成为中华法系定鼎的标志性法典,蕴含着丰富的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值得今人挖掘和传承。比如“重义”思想,就是其中重要的文化元素。

  “义”是一个从古至今都运用广泛的道德概念,最早见于《尚书》,指为善、合乎道义的行为。后世儒者对之进行多方面诠释,使其含义变得更加丰厚。《礼记》中记载:“义者,宜也。”北宋理学家程颐说:“顺理而行,是为义也。”可见,“义”即指行为之宜。一个人的行为举止适宜、符合情理,就是义;反之则为不义。《唐律疏议》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对道德的维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对“义”这一道德观念也不例外,凡是符合“义”的道德要求的行为,都予以保护;违反“义”的行为则予以惩罚,体现出明显的“重义”价值倾向。

  以法律维护信义

  信义是“义”中最基本的文化元素,要求人在社会生活中、在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否则,行为人不但会遭受道德舆论的负面评价,还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唐律疏议》共有十二篇,第九篇《诈伪律》专门对欺瞒诈骗行为作出规定。疏议曰:“诈谓诡狂,欺谓巫罔。”其中,将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符节,诈伪制书等行为视为重罪,犯者将处以斩、绞或流放的重刑;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犯者流三千里;诈教诱人犯法,犯者与犯法者同罚;欺诈官私财物,犯者准盗法论,罪止流三千里。第十篇《杂律》中,还规定了惩治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伪造度量衡器等欺诈行为。

  对民事经济交往中违反诚信的行为,《唐律疏议》采用了“双罚制”的立法模式。一是强制要求债务人如数偿还债务。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各令备(赔)偿”;二是对债务人处以相应刑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所欠债务越多、拖欠时间越长,处罚就越重,最轻的处笞二十,最重的处杖一百的刑罚。如果所欠债务超过一百匹丝绸布的价值,且拖欠时间超过一百天,就要由杖刑升格为徒刑,“百日不偿,合徒一年”。这种“双罚制”立法,对弘扬信义精神大有裨益。当今民事立法,视债务纠纷为单纯民事行为,刑事法律从民事领域退出,虽然符合世界法治潮流,但民事违法成本太低导致纠纷大量涌现、人民法院应接不暇。欲应对诸如此类的法律难题,用传统来反思现实,正当其时。

  以法律弘扬仁义

  仁义是“义”中最核心的文化元素。孔子曰:“仁者爱人。”《说文》中解释道:“仁,亲也。从人从二。”用爱人、亲善的心态去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就是仁。人的行为举止符合这样的要求,就会被赞为仁义,反之则会被斥为不仁。《唐律疏议》以“宽仁慎刑”为价值追求,特别注重用法律手段来推行仁德教化,体现出仁政爱民、用刑从宽的思想特色,具体到制度设计中,形成了“矜恤”法律原则。所谓“矜恤”即矜老恤幼,注重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在第一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十五岁以上到七十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十五岁以下到七岁以上,七十岁以上到九十岁以下,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样的规定,与当下刑事法律中保护老幼妇孺的精神原则在文化上是一脉相承的。

  《论语·学而》篇中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古人认为,要修炼仁德功夫,遵行孝道是最重要的,可以说孝是仁最原始的起点。《唐律疏议》对孝作了法律含义上的明确界定:“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并将“恶逆”“不孝”列入“十恶”重罪,为常赦所不原。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该部法典中关于孝的法律条文很多,且分布范围广。据统计共有58条,约占全部条款的11%左右,在名例律、职制律、户婚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中,均有相关条文。这些律条从不孝罪的概念范围、定罪量刑、惩罚措施,以及为官的“丁忧守制”,到家族中的尊卑等级等,皆有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唐律疏议》弘扬孝道、彰显仁义的精神也得到了贯彻落实。《旧唐书·穆宗本纪》中记载:康宪向张莅讨还债务,张莅拒不归还,还趁酒醉将康宪打得奄奄一息。康宪儿子康买德年届十四,为报父仇,用木钟打破张莅头部,三日后亡。康买德已超过十岁,达到了承担罪责的法定年龄,依律“杀人当死”,但为表彰其“能知子道”的孝心,皇帝敕令“减死罪一等”处理。

  以法典推崇侠义

  侠义是“义”中最特殊的文化元素。《史记·太史公自序》对侠义的解释是“救人于厄,振人不赡”,即在他人遇到灾难、危险、困难时出手相助而不惧艰险,俗称“见义勇为”。在今天看来,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不作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会遭受舆论的负面评价;然而,在《唐律疏议》的视域里,这却是法律上的硬性要求。该法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对正在发生的伤害、强奸、抢劫、盗窃一类犯罪行为,任何在场的“傍人”,都有责任去阻止犯罪,并将犯罪行为人抓捕送官。这种将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激发人的侠义情怀,对遏制犯罪、防止犯罪后果不断扩大有着重要作用。

  《唐律疏议》不但从正面明确了“理当何为”的要求,还从反面对“见义不为”设定了各种惩罚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对正在发生的强盗、杀人案,邻里之人不予救助的要处刑。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二是官府公人抓捕罪犯,道路行人不提供帮助的要处刑。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三是发生劫持人质的犯罪,邻伍知见之人不上前阻止的要处刑。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四是发生火灾,临近之人不救火的要处刑。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见官府、仓库起火不救徒一年,见宫殿庙宇起火不救徒二年,见私家房屋起火不救笞三十。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追求公平正义,在传统中华法系里有着成功的实践经验和丰富的理论智慧,《唐律疏议》的“重义”思想即是其中的显例。其重信义、重仁义、重侠义的法律价值理念,无疑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不仅在当时对促成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大有裨益,而且对当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亦有着一定的镜鉴价值。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中特理论重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创新研究》(编号:2023ZTZD23)的研究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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