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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运河的法律治理

时间:2024-10-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绍华

李绍华 文/图

  6月22日,是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十年前的这一天,中国大运河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大运河(包括隋唐大运河、京杭大运河和浙东运河)是中国古代水利工程,也是中国古代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大运河促进了两岸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这离不开法律的治理,在绍兴浙东运河博物馆,笔者看到山会水则碑(见图)、宁波奉宪勒石碑等,它们记载着古人依法治理大运河的历史。

  漕运机构及规章制度

  古代运河的发展与漕运息息相关。漕运是朝廷组织的将征收来的部分粮食,通过水路,运往都城或其它指定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为保证漕粮运输的顺利完成,自隋代以来,历代都设立机构并制定法律,对漕粮的征收、运输、交仓和赋税进行严格的管理。

  隋代以前,设职官主管河道修防。隋代以后,开始设立运河与漕运兼管的机构。唐代在工部下设水部,负责水利行政管理;另设都水监,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宋代设汴河堤岸司、都水使者,负责运河工程事务;设排岸司,负责漕粮入仓交卸事务。后又设提举司,专门管理杭州至瓜洲的运河船闸。最终形成排岸司与提举司共同负责漕运事务的局面。明永乐十五年(1417年),开始设漕运总兵官掌漕运河道之事,简称总理河道或总河。总河以下按运道各段设分司,分司一职多由工部都水司派遣。沿运河各省也分派地方官员参与河道管理,这种由朝廷与地方组成的运河行政管理体系沿袭至清代。

  关于漕运管理的法律,清代最为完备,有专项法典、部门规章和地方政令等。

  康熙六年(1667年)十二月,康熙帝下令纂修《漕运议单》,雍正十二年(1734年),《漕运全书》颁布,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刊印《钦定户部漕运全书》,这些议单、全书对漕粮征收数额、交兑方式、漕粮运输、水工管理、运河屯田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漕运各个方面。《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典,光绪年间《大清会典事例》中的《漕运篇》,有48项制度涉及漕运,如漕运仓库的清查、粮船事故的处理等。

  清代的六部、大理寺、都察院等部院制定的则例,许多涉及漕运,如营建制造、物价、财务扣留支放、河闸开闭、奏报考成、官丁奖恤、通漕例禁、禁止偷漏等。除了部门管理规章外还有地方政令,如咸丰元年(1851年)震泽县贴出的漕运执法告示:“业主该田,赡家完赋;佃户选米,赶早交租。如敢拖欠,自取灾祸,经业指告,立刻拘捕。当堂痛或以墩锁,受此官刑,租仍追捕,不如完租,免得受苦。”

  闸坝开闭及水源调配

  大运河沿岸水闸众多,朝廷制定了多项措施,对船只过闸、漕船规格及货物税收等作了限制。《元史·河渠志》记载了会通河水闸限制船只的措施,在沽头闸(运河闸名)处放一个小闸,200料(料为衡量船只大小的计算单位)以上的船,不可在此处行运。明代对漕船的尺寸和运载量有严格的规定,如水闸的宽度为12英尺,漕船的标准宽度应为9.2英尺;标准漕船的载重量为400石(一石约120斤)。

  在闸卡收税,可防止偷税漏税,明代运河船只税收有五种:一是官钞税。载重100石的船只,每通过大运河的一段,缴纳100贯铜钱。二是通行税。根据船头的宽度和运载能力征收。三是抽分税。只对木材、竹子、铁、钉子等造船物品征收。四是货物税。除农具和教育用品外,其他所有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都必须交此税。五是土地税。即用漕粮来交土地税。

  水资源调配涉及农田灌溉用水、湖泊补水等,对其进行合理配置,有利于运河的开发利用。明成化十二年(1476年),绍兴知府戴琥根据治水经验,立山会水则碑于河中,后人依此管理玉山斗门的启闭,调整山会平原河网高、中、低田的灌溉和航运。这是山会平原河网系统有效管理的标志,也是绍兴水利史上的一个杰作。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朝廷制定运河用水总政策:每年三月初一至五月十五,三日放水济运,一日塞口灌田,即“放三堵一”“大流济运,余水灌田”。清乾隆年间规定,漕运期间,民闸暂闭。

  由于运河自南而北,经过不同的地区,降雨量差异大,河水流量不均,需要调配水量,维持通航。明代规定,杭州至无锡运段,运河水源由太湖补给;常州至镇江段,由练湖补水,也靠江潮入运河接济;仪征瓜洲至扬州段,由扬州诸塘补水调蓄……临清至天津段,由卫漳两河济运。以此保证运河的通畅。

  安全护卫及法律处罚

  为了保证漕运安全,运河管理方法不断创新。

  从唐代开始,治河与漕运职能分开,负责漕运的官员要制定跨区域漕运路线,并确保安全,其具体职责有:查验接收、保护管理、转运从全国各地征集来的粮食和朝贡物品;安排人员押运、护送;防止沿途村民随意截水灌溉农田等。

  浙东运河的维护修理主要有官府组织和民间捐修两类。自汉至南宋各历史时期,官方均对浙东运河直接管理,各段运河有军队专事维护、疏浚,实行准军事化的运河航运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士绅、作坊业主等民间力量广泛参与纤道堰桥的修建。

  宋代漕运的基层单位是“纲”,每纲都有各自的船队、船员。据《宋史》记载:“押汴河江南、荆湖纲运,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军大将、殿侍。”负责运输江南纲、荆湖纲运(即运输粮饷)的人,70%归三班使臣管理,30%归大将、殿侍管理,即70%为民夫,30%为兵夫。

  明嘉靖时期,漕运总督下设的分支机构漕储道负责运河保卫事务。此外,在运河沿线城市安排了卫所军队驻扎,如德州卫、临清卫、杭州卫等。清代,漕运总督属下有7个水师营,每个营有兵卒4000人,其中左、中、右3营负责河道运输安全。

  为加强对运河的保护,对在治运治漕中违法人员,一旦察知,便采取“即行革职,交部议处”“枷号河干,不准留工”“革职拿办,籍没入官”等一系列惩治措施。

  对怠修河堤的,明代规定:“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清宣宗实录》载有河工挟妓饮酒一案,处理结果是:“详细严讯,务得确情,按律定拟奏,断不可因人数众多,稍涉含混。或意存瞻徇,致有不实不尽,必将彻底根究,以成信谳。”对私自启闸的,清代规定,闸官泄水失误者,革职;上级官员督察不力者,降一级留任。对贪污的,清代规定,“河工承修各员……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者……倘有徇纵等情,亦即查参交部议处。”对收受贿赂的官员惩治亦严厉。如对河官严烺“收受各厅江封银两”之事,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五月二十日宣宗下旨“查办”。

  对破坏运河秩序的行为也有具体规定,对盗决堤防的,清代规定:“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即淹没田禾的损失计算出来后,要按获赃标准追责。对阻绝水源的,明代规定:“凡故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堤岸,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者,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平民犯者充军,军人犯者发配边疆。对在河道乱建的,清代规定:“除现在已成房屋无碍堤工者,免其迁移外,如再有违禁增盖者,即行驱逐治罪。”对私垦湖塘的,明代规定:“苏州镇江等卫所地方,系官湖塘荡泊(运河储水处),多被奸顽之徒占为己业……事发勘问明白,依律议拟,审有力照例发落。”清雍正二年(1724年),针对一些监生抗漕闹事现象,雍正帝颁布谕令:“地丁漕米征收之时,劣生劣监迟延拖欠,不即输纳,大干法纪……立即严查,晓谕粮户,除去儒户官户名目。”

  大运河流淌两千余年,始终在造福两岸人民,值得一代代人全力守护。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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