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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彩礼纠纷化解看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

时间:2024-11-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静 薛奥特

  陕甘宁边区与旧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封建男权思想观念依然残存。随着抗战形势和民族解放事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在这样的社会认知下,广大妇女必然受封建家庭之束缚而隔绝于革命之外,能否解放妇女成为党凝聚民族力量、完成时代使命的关键一环。1939年7月,毛泽东在延安中国女子大学开学典礼上讲话时指出:“假如中国没有占半数妇女的觉醒,中国抗战是不会胜利的。妇女在抗战中是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教育子女、鼓励丈夫、教育群众,均需要通过妇女;只有妇女都动员起来,全中国人民也必然会动员起来了……”这在认识层面把妇女地位提升到了影响边区革命和建设的新高度。

  边区政府大力推动妇女解放、男女平等进步思想的传播,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地方,司法战线依靠广大群众与当地最具保守性的婚姻彩礼观念进行了一系列交锋,将党的政策方针转化为法律制度,将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力求从根本上化解彩礼纠纷、消弭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陕甘宁边区的彩礼纠纷

  婚姻自由原则在充分发挥进步作用的同时,也催生了彩礼案件司法上的困境。为实现对妇女权利的保护,1939年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从根本上否认了传统婚约的法律地位,这就形成了法律与当地传统习俗两不相容的复杂局面。在这种前提下,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彩礼纠纷对司法人员来说成为了一种特殊的疑难案件。

  由马锡五经办的封捧儿案是这一情况的典型代表。该案1943年发生于陇东地区,封捧儿的父亲封彦贵将女儿“一女二许”给张家和朱家,贪获彩礼法币8000元、银元20元、哔叽布4匹。而封捧儿乐意嫁与前未婚夫张柏,因而联络张柏将其抢回张家。封彦贵随即前往县法庭控告张家抢婚,县司法处援引1939年婚姻条例严禁买卖、包办、强迫婚姻的规定,判令惩处张家的抢婚行为,判处张柏之父张金才有期徒刑6个月,并认定封捧儿和张柏的婚姻无效。封捧儿不服上诉,群众亦对县司法处的判决不满。其后,陇东专员马锡五到华池县询问了封捧儿和附近群众的意见,召开大会改判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有效。

  当时,女方家庭往往借女儿婚后回娘家小住的机会将其另许他人以收取第二份彩礼。在婚姻自由的政策下,由女方意愿主导的婚约取消、离婚对男方往往意味着无力再次娶妻,婚后努力经营改善生活的希望破灭和“人财两空”的恐惧使贫困男性农民成为了婚姻自由政策的坚决反对者。

  从立法目的来看,边区的婚姻自由原则有着打击买卖婚姻、保证妇女自由意志的良好初衷。然而,边区虽然在法律上排除了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利,但此时的边区民间社会仍然保持着包办、买卖婚姻的习惯,这就使婚姻自由原则变相强化了家长的主婚权。

  边区的彩礼纠纷根源于边区新旧观念的巨大矛盾,这一问题并不简单地指向新政权立法技巧的欠缺,同时也体现出落后的社会现实与理想化的立法之间的鸿沟。从中国共产党的立场来看,婚姻自由原则所代表的新思想是边区政府重新整合地方权力、塑造新社会的思想基础之一。政治上的考量推动边区政府不断进行司法上的调试,并在调试中与地方基层社会不断接触,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收拢。

  国法民情的联结:人民司法化解彩礼纠纷

  边区的彩礼问题产生于边区新法律与社会旧习俗的激烈冲突,因彩礼引发的矛盾纠纷既是在边区特殊的自然、人口、习俗之上产生的,也反映了社会在传统与变革之间的巨大张力。在当时的边区社会,社会规范变化迅速但又多以原则性内容为主,裁判依据不足,从而使边区司法面临着社会舆论和公信力的压力。为化解这一矛盾,边区司法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群众反向参与司法的模式组织广大干部走出司法机关,深入田间地头积极与群众联系,了解群众关切、探明传统习俗并转变司法理念,在化解彩礼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别于传统的司法模式——人民司法。

  马锡五对封捧儿案的处理正是我们观察人民司法的一个重要窗口。早在封彦贵“一女二许”之前,县政府在对封张两家的婚约纠纷进行调解时,就基于封捧儿对婚约“强烈反对”的态度,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宣布两家婚约无效。从后续发展来看,此时县政府所查明的“封捧儿之意愿”显然是可与“封氏家长之意愿”划等号的。马锡五也在判决中指出华池县的初审判决“系极端看问题,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对封姓过于放纵,对捧儿、张柏自由婚姻尚未真正顾到”,这就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意志因素从家庭转向了妇女本身,真正做到了关注妇女的呼声并使之成为彩礼问题定性的关键。

  在封捧儿案的审理中,马锡五通过对子女与父母的隔离,制造出封捧儿表达真实意愿的空间,成功在买卖婚姻与否的模糊界限下提取出了妇女意志这一判断婚姻正当性的关键点,促进后续对婚约和彩礼的处理。马锡五最后判决“封彦贵实行出卖女儿包办婚姻判处苦役三个月。封彦贵出卖女儿法币七千元没收”,认定封捧儿与张柏的婚约“自主有效”。在这一判决中,封捧儿的真实意愿一方面破除了封朱婚约买卖婚姻的婚姻自由外衣,确认了彩礼在其中的价金本质。另一方面,使受旧俗制约而有买卖婚姻之嫌的封张婚约回归了自由婚姻的属性,这与三年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解释对“作为地方风俗的彩礼”和“买卖婚姻”的区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区分标准简单易行、公正近俗,足以使百姓理解和接受,同时这种在群众中树立起的共识也起到了限制家长以彩礼牟利的作用。而出于对家庭、亲情关系的考量,马锡五对封彦贵的处理亦有所宽宥,在没收卖女所得的同时,仅判决其3个月的苦役,力求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做到情理法的兼备。

  通过有意识地区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边区的司法实践实现了对边区习俗的实质性接纳。配合地方法律技巧的运用,边区司法人员给予妇女为自己利益发声的机会,从家庭中分离出妇女意志,真正辨别并取缔非法的包办买卖婚姻,从而区别了作为地方善良风俗的彩礼民俗。这种对地方良善习俗进行实质性保护的处理方法,在许多同期案件中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在实践上和政治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和群众反映,“民主政府处理案件,真是深得民心”“要是以前的政府绝不会这样办,只有现在的政府才能这样办哩”。

  在宏观视角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选择,既体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又体现了二者的相互妥协契合。两者契合的实现,关键在于双方对彩礼这一对象的关注角度不同。在一系列有关彩礼的立法调整中,通过对民间习俗的考察判定,国家法关注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婚姻的本质”这一范畴,而彩礼则在国家法的理性计算中被排除在必须取缔之“封建陋俗”的范畴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是否收受彩礼是由地方的民间法来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范式下,国家法并非一味让步,其总是在贯彻自己意志的前提下,才给民间法留下自由活动的空间。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有足够的经验和智慧,在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模糊界限之间找到能使二者契合的关键联结点。如在彩礼纠纷中,边区司法在探索中就通过广泛群众参与的方式关注到了判定婚姻本质的联结点——妇女意志,而这一探索过程也成为人民司法的重要经验。

  坚定人民立场:人民司法参与社会治理

  边区社会治理的进程,实质上是党作为社会治理系统的核心在统一边区各界思想认识的实践中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人民司法充分体现出党和边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人民性理念。

  从司法实效来看,人民司法的价值最大化地体现在如涉彩礼纠纷这样数量虽少但案情疑难、民意反响强烈的案件中,这些案件往往是影响地方移风易俗进程、边区社会秩序的关键性案件。通过司法人员裁判技巧实现的全过程民主参与,往往在案件审理之时,就能够使边区群众的意见与法律保持一致。在讲究情理的地方社会,政府所作出的涉及传统习俗的判决通过这种方法得到了群众的认同。

  在思想观念领域,人民司法使群众在与治理机构的积极互动中,在从“旁观者”向“治理者”的身份转变中,逐渐接受党的革命主张和价值导向。边区司法人员以群众反向参与的方式办理司法案件,运用群众路线实现边区司法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整合边区社会民意、思想,塑造边区政府话语体系的过程,本质区别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行政兼理司法。边区司法部门通过积极宣讲法制,建立健全立法,将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实事求是、调处息争等融合为新的司法传统,使得近代司法模式实现了一次大革新。

  边区的人民司法之治,一方面促进了边区买卖婚和彩礼婚俗的观念脱钩,另一方面其灵活的法律运用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追求实质平等的坚定的人民立场。边区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走到基层走入群众中间,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开展司法工作;在实施边区制定法的同时兼顾了边区社会的民间法,在“案结事了”中兼顾了家庭社会伦理亲情。边区司法人员在田间地头炕头,在老百姓身边践行人民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理念,在“审结一案,治理一片”中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法治保障。

  边区人民司法在边区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走出了一条“讲理讲情讲法,息怒息怨息讼”的纠纷化解道路,从根本上化解了彩礼纠纷。在实践中,边区的人民司法成为了帮助妇女脱离封建家长制控制、形成独立人格的重要助力。在国法民情的兼顾下,边区力图实现司法的恢复性功能,不断凝聚边区群众的内在认同,发挥积极的社会改造作用,极大地缓和了边区彩礼纠纷的根源矛盾,推动了特殊司法路径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边区群众对其治理权威性的接纳和边区人民司法社会治理能力的构建。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保护利用研究”(立项号:2023XWT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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