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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er 赢得里程碑式胜诉 捍卫 Stratocaster® 琴体经典设计

时间:2026-03-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判决彰显 Fender 坚定守护铸就数十年音乐创新与文化影响力的经典设计的决心

德国杜塞尔多夫(2026年3月9日)--纷达音乐乐器公司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 (FMIC)斩获重大法律胜利: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据德国及欧盟版权法,为 Fender 标志性 Stratocaster® 吉他琴身设计确立广泛法律保护。 该判决明确,对于任何采用Stratocaster 琴身造型的吉他,无论生产地为何处,只要在德国或欧盟其他国家制造、销售或分销均构成侵权,Fender 据此拥有可执行的维权权利,进一步强化了 Fender 在全球商业活动中保护自身设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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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nder Stratocaster 标志性琴体设计)

  纷达音乐乐器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首席行政官 Aarash Darroodi 表示:“这一判决是对 Stratocaster® 作为原创创意作品的有力认可,更是Fender 持续捍卫品牌设计与知识产权完整性的重要一步。这一结果坚定了我们对原创性的追求,支持公平竞争,也让乐手们在接触这些标志性 Fender 吉他造型时,能够信赖其背后的工艺、品质与品牌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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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达音乐乐器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首席行政官 Aarash Darroodi)

  本案的涉案主体为电吉他生产销售企业义乌爱乐乐器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国际线上零售平台全球速卖通 (AliExpress) 上架电吉他产品,且支持销往德国。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所售吉他非法复刻 Fender 标志性的 Stratocaster® 琴身设计,此设计依据德国及欧盟法律,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

  杜塞尔多夫法院是德国乃至欧洲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法院之一,该院明确 Stratocaster® 琴身设计属受版权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其蕴含原创的创意表达,而非单纯的功能性设计。该判决与欧盟及德国日益丰富的相关判例保持一致,即标志性产品设计可获得超越传统设计权的全面版权保护。至关重要的是,判决确认,只要将侵权产品销往德国或欧盟其他国家,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的注册地在哪里,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该判决,义乌爱乐乐器有限公司被禁止在德国及欧盟境内制造、销售或分销采用 Stratocaster® 琴身造型的吉他。若未来出现侵权行为,每一次侵权最高可处以 25 万欧元罚款;若罚款无法执行,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具体处罚以法定限额为准。

  Fender强调此判决并非限制吉他产业的创新与良性竞争,而是针对明确侵权行为开展精准维权,同时 Fender 将继续支持行业的原创精神、全新设计与创意发展。

  对音乐人而言,此判决有助维护Fender乐器的纯正品质标准,减少正品与仿制品之间的混淆,同时支持原版Fender吉他的长期价值与收藏属性。

  此次判决也进一步强化了对七十余年来在音乐文化中占据标志性地位的设计的保护。自1954年推出 Stratocaster® 吉他以来,Fender 乐器已占据无数文化时刻的核心,被各音乐流派的一代代艺术家演绎,定义了七十余年现代音乐的音色表达。

  纷达音乐乐器公司首席执行官 Edward“Bud”Cole 表示:“Stratocaster堪称音乐史上最具辨识度的乐器设计之一。 守护 Fender 标志性设计的完整性,对于传承塑造这些经典设计的艺术家与制琴师的心血积淀至关重要。 这一判决彰显了原创的价值,也确保乐手们所认同的 Fender 品牌纯正性能够代代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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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达音乐乐器公司首席执行官 Edward“Bud”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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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纷达音乐乐器公司

  自1946年以来,Fender作为世界领先的专业乐器品牌,持续推动着全球音乐和文化革新。纷达音乐乐器公司(FMIC)旗下品牌包括: Fender®、Squier®、Gretsch®吉他、Jackson®、EVH®、Charvel®、Bigsby®和PreSonus®,以玩家为中心,打造驾驭各类音乐风格的顶级乐器和数字体验。

  2015年,Fender全新建立结合乐器和互动体验的数字产品系统,通过创新应用程序和学习平台,将产品与互动体验融入吉他、音箱、效果器、配件及专业音频设备的完整生态,以沉浸式音乐体验陪伴玩家全阶段成长。从初学者到创造历史的音乐传奇,都能通过Fender的产品和服务完成更优秀的音乐表达。

  “为音乐人插上飞翔的翅膀”,这句话不但承载着创始人Leo Fender的美好愿景,纷达音乐乐器公司更希望通过对音乐的执着和热爱将全世界的音乐人联结在一起。

纷达音乐乐器公司 媒体联系

  David Djukic

  英国及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公关传播经理

  ddjukic@fender.com

  Press@Fender.com

纷达音乐(上海)有限公司 媒体联系:

  Christine Liu

  市场经理

  cliu@fender.com

  FENDER(标准字体和设计字体形式)、Stratocaster及 Strat均为纷达音乐乐器公司 (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 和/或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商标。

  本文中所涉及的其他产品和公司名称可能属于其各自商标所有者。使用行为不构成对上述商标所有者形成的任何从属或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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