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2日,罗某驾驶川LZ***8号小型轿车沿峨轸路从轸溪方向往峨边方向行驶,09时40分许,行驶至峨轸路51公里+100米弯道处,越过黄色单实线超车时,与对向车道由左某某驾驶的川LD***5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相撞后,川LZ8***号小型轿车在撞退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两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罗某驾驶车辆行至弯道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四)行径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中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之规定。罗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