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新阶段,涉外法治建设成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同年12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涉外检察工作进入系统化、制度化推进的新阶段,涉外检察工作实现从“分散探索” 到 “系统建制” 的重大转型,但制度供给与实务能力仍存在显著落差,涉外案件跨境性强、取证复杂、法律关系多元,实践中 “四大检察” 条线分割、信息壁垒、规则衔接不畅、涉外人才短缺、跨国协作效能不足等问题突出,难以形成履职合力。从涉外法治维度推进“四大检察”一体化协同履职,并非单纯个案配合,本质上是检察权能的结构性重组与系统性重塑,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必然选择,对破解协同履职难题、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涉外法治视域下推进“四大检察” 协同履职的必要性及结构性挑战
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下,跨境经贸活动与涉外要素流动日益频繁,跨境犯罪、商事争议、执法偏差与涉外公共利益风险交织叠加,单一检察条线履职难以适配复合型涉外治理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建设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局。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承担特殊使命
(一)核心理论遵循与政治方向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局。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特殊使命。2024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在涉外检察履职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履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涉外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价值功能定位
1.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开放发展大局
这是“四大检察”协同履职的首要价值。通过刑事检察打击破坏涉外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政检察纠正涉企执法偏差,民事检察规范涉外民事裁判,公益诉讼检察维护市场相关公共利益,协同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检明确要求“坚持内资外资等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市场主体权益
立足“中外一律平等”的司法理念,依靠“四大检察”的合力,全方位地保护中外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24年12月最高检《意见》特别提出要持续加大涉外民事检察力度。民事检察侧重于涉外合同、跨境投资等领域的监督;行政检察对涉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刑事检察打击侵害中外主体权益的犯罪;公益诉讼检察维护主体相关公共利益。
3.凝聚风险防控合力,筑牢开放安全屏障
对于对外开放过程中出现的跨境犯罪、数据安全、跨境污染等各方面的法律和安全风险,“四大检察”共同创建起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跨境数据保护日益成为涉外检察的重要议题,涉外检察须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塑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4.参与国际规则塑造,提升法治国际影响力
通过依法办理涉外案件、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四大检察”积极传播中国法治理念。依托双边、多边检察合作平台,完善司法协助机制,主动发出中国法治声音,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利益、顺应时代潮流的国际规则。
(三)协同履职的内在逻辑
“四大检察”在涉外领域各有侧重、有机衔接,构成了完整的涉外法律监督体系,协同履职的内在逻辑就是检察职能的系统性与涉外法治需求的综合性。刑事检察是“安全防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跨国犯罪等行为;民事检察是“救济渠道”,加强涉外民事裁判和执行监督,促进国内规则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行政检察是“监督标尺”,监督涉外行政执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检察是“保护屏障”,聚焦跨境生态、国有财产等重要领域。四者互相配合、协同发力,形成全方位涉外法律监督格局,实现“1+1+1+1>4”的协同效应,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系统高效的法治保障。
二、“四大检察”协同服务对外开放的现实困境与成因分析
当前“四大检察” 协同服务对外开放面临多重难题:内部条线壁垒显著,内外协同机制不畅;涉外法律适用、跨境取证存在堵点,复合型人才紧缺;涉外新兴检察领域制度供给不足;国际司法协作落地效能有限。问题是体制约束、专业化建设滞后、跨国法制差异等内外因素叠加形成。
(一)内部协同机制不够健全:条线分割与信息壁垒
这是当前“四大检察”协同履职面临的最为突出的结构性问题。内部协同存在明显的条线分割现象,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理涉外案件的时候,大多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缺少常态化的、规范化的协同沟通机制,造成职能衔接出现断层。各检察条线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涉外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信息共享不充分,部分涉外案件因为线索流转不畅、信息不对称,出现履职重叠或者监管空白的情况。有学者指出,涉外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模式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等问题。跨区域、跨层级的涉外案件协同办理机制不健全,对于跨境、跨辖区的涉外复杂案件缺少统一的协调调度、会商研判、联合办案机制。
就外部协同而言,检察机关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外事、商务、市场监管等各有关部门之间缺少明确的协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义乌的实践表明,涉外案件办理需要多部门协同破解涉案人员管控难、跨境证据固定难等问题。但当前信息共享不及时、执法司法衔接不紧密,难以形成涉外法治工作的大协同格局。
深层成因在于:一方面,检察机关长期按业务条线配置资源、考核绩效,“条线思维”根深蒂固,跨条线协同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涉外案件在基层检察院总量有限、分布不均,缺乏足够的案件量来驱动常态化协同机制的建立。
(二)规则衔接与专业能力不足:法律适用的“双重困境”
目前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日趋复杂,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之间的衔接仍存在诸多不足,部分领域存在规则冲突、衔接不畅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能力欠缺,缺少系统的认识以及规范的指引。域外法查明机制不健全,缺少专业的查明渠道、权威的查明机构、规范的查明流程。烟台检察机关的实践表明,当前跨境证据调取存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电子取证过程存在多重风险、部分证据难以采信等问题。
检察人员的涉外专业能力也不能满足复杂涉外案件的办理需要。缺少系统的涉外法律知识储备、广阔的国际视野、熟练的外语应用能力。最高检明确提出涉外检察人才应具备“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四项基本素能。但实践中,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人才极为稀缺。在“三个管理”视角下,当前涉外检察工作存在业务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案件全方位管理不到位、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深层成因在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基础性工程,但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检察实务在涉外领域的衔接不足,检察机关内部缺乏系统的涉外培训体系和实战锻炼平台。
(三)履职范围与保障机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的结构性滞后
涉外检察履职范围界定不清,在涉外公益诉讼、涉外行政监督等新兴领域,履职边界不清,程序规则不健全。涉外公益诉讼中,对于跨境生态环境损害、跨境个人信息保护、海外文物保护等新型公益损害案件,履职范围、立案标准、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规定还比较粗放。涉外行政监督领域中对于涉外行政许可、跨境监管、外资管理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涉外案件办理配套保障机制也要完善。经费保障、技术支撑、专业辅助力量不足,不能满足跨境调查取证、远程司法协助等工作需求;专业辅助力量不足,缺少懂外语、懂国际规则、懂涉外法律的专业人才。浙江省检察机关虽已组建覆盖“四大检察”、近140人规模的涉外检察人才队伍,但从全国范围看,这样的配置仍属少数。
深层成因在于:涉外检察工作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制度建设的优先级和资源投入的力度均不及国内检察业务。2024年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和《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这一局面的改变,但制度效能的释放需要时间。
(四)国际司法合作效能不高:从“有机制”到“有效能”的差距
目前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双边、多边检察合作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运行不充分。一些双边检察合作协议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司法文书送达等各方面的协作不畅。就多边合作而言,在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等国际平台上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有限。各国检察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案件协查效率低,对部分国家滥用长臂管辖、实施单边制裁等行为缺乏有效的联合应对机制和法治反制手段。我国涉外司法话语体系建设滞后,国际传播能力欠缺。
深层成因在于:国际司法合作的效能不仅取决于国内机制建设,还受制于国际政治环境和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我国在国际检察规则制定中的参与度与大国地位不相匹配,需要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塑造”。
三、涉外法治视域下“四大检察” 协同履职的制度重构
高水平对外开放催生复合型、跨境化涉外法律需求,推动“四大检察” 从条线分立、分散办案迈向功能融合、一体履职,亟需开展系统性制度重构。一方面要破除内部条线壁垒、完善外部联动规范,搭建常态化协同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依托数字法治建设,以智能化手段打通履职堵点,塑造 “制度机制+数字平台” 双轮驱动的协同新格局。
(一)体制机制重塑:健全一体化协同制度体系
1.健全一体化协同机制,破除条线分割壁垒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同是“四大检察”协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础,第一,创建起涉外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常态化机制。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已从单一办案组发展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涉外检察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成立检察服务工作站(山东省首家涉外检察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融合职能。这些实践表明,设立集“四大检察”职能于一体的涉外检察专门机构是可行方向。第二,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完善与涉外管理、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协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三,推进跨区域协同发力,以自贸试验区、自贸港、“一带一路”建设等对外开放重点区域为依托,建立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浙江省检察机关探索的“集强化打击、权益保障、风险防控、社会治理于一体的涉外检察专业化办案模式”值得推广。
2.完善履职规范体系,提升专业办案质效
第一,明确涉外领域“四大检察”的履职范围、程序标准、证据规则。最高检已组织汇编《涉外检察工作手册》,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提供系统性指引。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涉外案件办理流程,推动涉外办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开展。第二,加强涉外法律适用研究,梳理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衔接要点,破解规则冲突、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域外法查明、国际条约适用工作机制。第三,始终把依法平等保护作为基本原则,树立“中外一律平等”的司法理念。最高检明确要求“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3.强化国际司法合作,拓展法治话语空间
第一,深化双边、多边检察交流合作,充分用好国际检察官交流等各类国际平台。第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联合执法、风险预警等合作机制。最高检已充分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联络员机制,协助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等主管机关向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第三,加强反制“长臂管辖”、应对单边制裁的法治准备。检察公益诉讼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积极传播中国法治理念,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利益、顺应时代潮流的国际检察规则。最高检已设立“涉外检察研究”11个专项课题,支持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开展区域国别检察制度研究。
4.夯实人才与科技支撑,增强持续发展动能
人才建设方面,最高检明确要求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检察人才。应通过专题培训、交流轮岗、海外研修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涉外专业素养。浙江省已组建覆盖“四大检察”、近140人规模的涉外检察人才队伍;义乌市成立覆盖“四大检察”骨干的涉外检察工作专班。这些经验应向全国推广。
科技赋能方面,应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涉外案件办理及风险防控上的优势。推动跨境调查取证、远程司法协助等工作向高效化、精准化发展。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应着力建立案件侦办协助机制,完善数字赋能机制。最高检强调要“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检察工作机制”。同时加强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与成果转化,聚焦涉外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为检察履职提供学理支撑和制度供给。
(二)数字法治赋能:打造协同履职数字化支撑体系
顺应数字法治发展趋势,依托数字化平台破解传统分散办案模式短板,打通“四大检察” 内外协同技术堵点,实现从条线独立办案向全域数字协同转型。
1.构建涉外检察数字办案平台,破除协同履职技术壁垒
涉外案件呈现出跨境化、链条化、复杂化的趋势,传统的分散式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应当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搭建统一、集约、智能的涉外检察数字办案平台,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业务模块,使涉外案件线索归集、分流、办理、监督、反馈全流程在线闭环运行。平台要设立涉外案件专门入口,对涉外主体、跨境交易、域外证据、国际条约适用等要素实施标签化管理。打通检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海关、商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移民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创建起涉外法治数据资源目录。
2.强化跨境证据与域外法查明数字化支撑
利用区块链、电子存证、跨域数据核验等技术手段来创建跨境证据固定与核验体系,对跨境电子合同、跨境支付记录、跨境物流信息、域外电子数据等实施可信存证。推进区块链司法存证体系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跨境法律服务平台相衔接。创建全国统一的域外法查明数字库和智能辅助系统,全面收录各国各地区法律条文、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创建域外法查明专家在线咨询机制,借助数字平台联动高校、科研机构、涉外律师、域外法律专家,形成“智能系统+专业力量”的域外法查明模式。
3.建设涉外风险智能预警体系,强化源头防控
创建多维度、全链条、智能化的涉外风险预警模型。聚焦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数据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重点领域,整合跨境犯罪、涉外纠纷、执法异常、交易异动、数据出境、跨境污染等风险要素。刑事检察能够依靠该预警模型准确找到跨境洗钱、电信诈骗、非法集资、走私等犯罪线索;民事检察可以利用模型来监测涉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投资争议等高发领域;行政检察可以借助模型对涉外行政许可、监管执法、政策执行中的异常行为发出预警;公益诉讼检察可以依靠模型及时察觉跨境污染、数据泄露、国有财产流失等公益风险。
4.推进智慧法律服务与国际协同数字化
创建涉外检察智慧法律服务端口,给中外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查询、风险提示、权利告知、申诉渠道、监督入口等一系列线上服务。推动智慧法律服务与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海外园区等开放平台对接。搭建跨境司法协助数字通道,实现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域外证据调取、涉案财物处置、信息通报等业务线上办理。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贸易伙伴建立检察数字合作机制。
四、结论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法治使命。在涉外法治视野下,“四大检察”协同履职不是简单地把各个部门的职能叠加在一起,而是系统集成、融合创新的一种变革,本质是检察权能的结构性重组。当前“四大检察”涉外协同履职面临的最大瓶颈并非制度空白,而是“有制度无协同”的机制失灵——制度供给已经启动,但条线分割的惯性、信息壁垒的阻碍、专业能力的欠缺共同构成了协同效应释放的结构性障碍。破解这一困境,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扣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部署要求,以协同机制完善为牵引,以职能优化为核心,以能力提升为支撑,以国际合作为拓展。更为关键的是,要推动“四大检察”涉外协同从“物理组合”走向“化学融合”——通过数字技术破除信息壁垒,通过机构整合打破条线分割,通过人才培养弥补能力短板。
“四大检察”唯有在涉外领域同向发力、协同增效,才能真正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检察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