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法治,便要谈到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正率领全国人民开创美好未来。依法治国的提出与推进,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光辉的里程碑,揭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序幕。但是回顾历史,中国古代长期沉淀的法治,并没有因为今天依法治国的提出而显得消暗;相反,正因为“依法治国”的提出,而更加显现出它的价值,它的魅力。
谈到古代法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提到“以法治国”。但与今天的“依法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视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依据或根据,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与法律之上;而管仲的“以法治国”实质是人治,是在法律服从皇权的前提下的一种治国方略。同样是强调法律的权威,但古代的法威威不及皇权。这与西方古代的思想家所创导的不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亚里士多德)而恰恰相反,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虽然统治阶级有时会提出一些“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欲至于万年,唯王子子孙孙永保民(周公《梓材》)”之类的保民安民思想,及“民,水也,君,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荀子)的君民融合关系的重民思想。但仍然改变不了其阶级本质。《诗经》云:“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充分揭示了统治阶级个人专制的思想。国即君,君主对国家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尽管从实质上说,中国古代法治实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工具。但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法治的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古代法治切切的说是启蒙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由奴隶制社会转型于封建社会的大转变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牛耕开始普遍推广,“私田”大量出现,动摇了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井田制,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周天子为首的王室日益衰微,致使“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以此同时,思想界却异常活跃,社会进入了一个由“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法、墨、道等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法治思想正随着一股一股的改革潮流迅速的成长。公元前445年,魏文侯改造政体,以李悝为相,乐羊、吴起、西门豹为将军守令。李悝提出了“尽地力之教”的思想,并编撰和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地主阶级法典《法经》。公元前430年,赵威烈侯以公仲连为相,起用牛畜为“师”、荀欣为“相”,牛畜提出了“以仁义,约王道”,荀欣提到“选练举贤,任官使能”的法治思想。公元前355年,韩国的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实施变法改革,申不害教昭侯“术治”。“术治”即“法治”。韩非解说:“术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欲不见。”韩非解说展示了“法治”实质为君主个人的集权统治,要求君主们要不择手段,以法律的威严镇压群臣百姓,以达到巩固王权统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权国家的目的。然而,在众多的变法改革过程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受到秦王的重视,先后两次在秦国主持变法。商鞅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商鞅着重强调法治及其威严。在法律颁布之前,为了使百姓了解法律及尊崇法律,商鞅特地将一根圆木放置于城门口,并约定:凡将此木由东门搬至西门的,赏银五十两。他就是用这种方法来推广他的法律,不仅让老百姓了解了新的法律,而且使这部新法得以尊崇。
在这些法家的鼓吹下,法治思想逐渐走向历史舞台,充当了主角的角色,成为了巩固政权的有力工具。秦国统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一方面大力排挤其他各大学派,焚书坑儒,残杀儒生。此时法家思想达到顶峰。“法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位,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治埋下了一粒生机勃勃的种子。此后的漫漫封建社会长夜里,“法治”从来就没有真正地退出过历史的舞台。
愤怒的农民阶级将残暴的秦推翻后,却塑造了另一个与自己阶级对立的统治者。相对于秦的统治者来说,经历了革命的洗礼之后,汉朝的统治者更懂得如何去隐藏自己的本质。当然,“法治”也被很好地保留并隐藏,只是一下子没有了光芒。汉朝前期,统治者极力推崇“黄老之术”,提出“与民休息”的思想。从实践上作到轻徭薄赋,减轻刑罚。但是只要稍微的想一下,就不难发现,在汉朝统治者为“减刑”而呐喊的时候,必定会露出马脚。文景二帝废除肉刑改为笞刑,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在减轻了人民负担和囚徒的痛苦。但实际上笞刑更容易导致囚徒死亡,并且在刑罚改革中,明显的死刑加重了。例如:汉法规定,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朝统治者这样做,既从表面上获得民声赞颂,又实际上做到了对百姓的威慑。“法治”的手段便被暴露无疑。汉武帝上台,实行大一统,给“法治”的从新上台创造了一个绝好的机会。董仲舒成为了牵线搭桥的红娘,而此时“法治”也被披上了儒家“礼”制的嫁衣裳。汉武帝名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为阳儒阴法(这种法律思想一直贯穿于以后的封建王朝)。“法”始终已不再是韩非所描述的赤裸的集权“法治”,它或多或少地接纳了儒家的“礼治”思想观点,从而找到了二者的最佳切合点,达到了完美的结合。
但是,“法治”并不同滋养其生长的封建政权的倒塌而分解。前面提到,它是一粒生机勃勃的种子,那么它必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即便是在少数民族大量入侵中原时期,它也是并不因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及其习惯法的冲击而黯然失色。相反,它以其宽大的胸怀容纳了另一个民族的习惯,并不断地完善着自我。北魏时期,“法治”得以更大的创新和发展。北魏统治者以汉族士族为相,实施改革,制定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应用“法治”思想。孝文帝改革,易胡服骑射,改穿汉衣,学汉法,制定适合于社会的法律制度,并首创了“留存养亲”、“死刑复奏复核制”“挝登闻鼓直诉制”等制度,充分体现了北魏重视法治,完善法治。“法治”在北魏得到长足的发展后,对隋唐的影响有过之而无不及。
虽然“法治”的生命力旺盛,但是封建法治始终是受到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的羁绊。封建法治顾名思义地只能存在于与其适应的封建社会。因此,必然要结束于封建社会末期即晚清时期。早在明清之际,就有著名的法家王夫之、顾元武、黄宗羲等对封建法治提出疑义。他们反对君主集权,主张真正的“法治”,即法律高于一切。此后,由于外国入侵,中国古代法治也逐渐遭到西方法治思想的冲击,慢慢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并不是说“法治”便不复存在。随着政权的更迭,不同的社会性质逐渐变化,“法治”也随之脱胎换骨,以另一种姿态展现在今天的政治舞台上。
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从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作为历史中上演的主角,它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的,而且对当今社会问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借鉴作用。它不仅仅是推动了中国几千年来的文明发展,而且也将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的文明。
在此,我仅仅是以一个初步的了解者的眼光对中国古代法治的沉淀作出最浅显的剖析,并未能深入研究。但我相信,历史是一面很好了解现实的镜子。对于中国法治的研究必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当今“依法治国”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