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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父母行政”的法理解读

时间:2024-01-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欢

  古人云:“水无本则竭,木无本则折。”在法治自信愈益坚定的新时代,我们需要从中华法治文明的内在理路出发,深入求解中国法治发展的自信自立之道,亦即在中国发现法理。具体到行政法上,“为民父母行政”是中华传统行政法制中一个独具特色的观念,其表达与实践中蕴含的行政法理元素值得深入解读。

  “为民父母行政”蕴含着伦理自觉和整体思维

  《孟子·梁惠王上》云:“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这段话是中国固有行政观念的经典表达,讲的就是治理者要以为民父母的心态治国理政、执掌政治和施行政令,如果令子民陷入“率兽而食人”的凶险境地,就不配为民父母,也就丧失了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种“为民父母行政”的伦理自觉和整体思维实属难能可贵。

  令人遗憾的是,当代学者对中国古代行政法制关注不够。事实上,古汉语中的行政具有丰富的法理蕴含,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指向,同现代整体性人民政府观念不乏暗合。申言之,传统中国政府治理有着整全的制度架构,中华传统行政法制有着鲜明的价值追求。中华传统行政法制的研究主题极为丰富,如传统行政法制的起源特征、精神特质、渊源体系;传统政府治理中的行政主体法制、行政行为法制和行政救济法制;传统行政法制的近代转型与当代镜鉴,等等。由此窥斑见豹,或可把握中华传统行政法制的基本精神,亦即传统中国“政”与“治”的本体与价值。

  在中华传统行政法制的架构体系中,一以贯之的正是“为民父母行政”的行政观念。在传统中国,政府之政与行政之政都是整体的“政”。府衙八百,庶务万千,而政归于一。但整体归一的“政”并非只是单向度的权威,同时还有全方位的责任,推向极致就是“万方有罪,在予一人”。

  今天我们可以按情境使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分化后的概念,但概念之间的分际只是表面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一体推进,行政法治发展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可以说,对于“政”与“治”的整体性认识和伦理性期待,是古今中国法政哲学的内在共识。

  “为民父母行政”的行政观念内生于传统中国治国理政的宪制结构,进而发展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技艺及其相应制度安排与运行实践。以此种行政观念为关键纽结,为民而行政,行政以求治,求治先治吏,治吏成体系,“为民治吏”的制度运行逻辑链条也就格外分明。

  “为民父母行政”内生于传统中国的宪制结构

  中国古人较早地摆脱了神权政治的困扰,在先秦时期就敏锐地发现了“人”的重要性,进而高扬“民”的主体性。由此出发,“民为邦本、敬天保民”构成了传统中国治国理政的根本性理念。这一理念回应的宪制性问题是,政治共同体成立后,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本身及其治理者之间的应然关系。

  “民为邦本”语出《尚书·五子之歌》。“五子之歌”借由夏启之子太康无道失国的教训指出,治理者即使建立了共同体,获得了统治权,对于百姓的利益与呼声仍要时刻保持敬畏,保持共同体的安宁和治理权的稳固,不得侵害民众利益,不得违背民众意愿,否则就会导致治理权丧失、共同体离散的危险后果。“民为邦本”的理念并不独见于“五子之歌”。苗君杀戮无辜,自乱邦本,被帝尧诛灭,这是反面典型。帝尧有平章百姓之德,帝舜有诛杀四凶之举,这是正面榜样。在一系列典谟告训中,先秦治理者都在反复强调民生与民心的重要意义。

  在“民为邦本”的基础上,西周治理者提出“敬天保民”的主张。在尧舜时代,天命虽然是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终极来源,但是彼时治理者对于天命的“畏”可能大于“敬”——畏天之威,不敢不敬。大禹及其子孙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凭借治水之功,竟生起胜天之欲,重视君道甚于天道,结果导致治理的衰败和无序。汤武革命接连发生后,治理者集团不仅恢复了对天命的信仰,而且透过不远的殷鉴深刻意识到,相对于虚无缥缈的天命,可触可及的人心更加值得关注。所以西周治理者仍然敬天,但他们敬天的目的是保民,进而保持治理秩序的长期稳固。至此,“为民父母行政”的重要意义得到充分确证与安顿。进而我们可以发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等经典论断并不是抽象的政治教条,而是被汤武革命反复印证的治国镜鉴,更是被后世君臣薪传不息的理政根本。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奠基时代形成的宪制理念,“民为邦本、敬天保民”实际上是先秦诸子百家共同分享的思想底色。这正是《史记·太史公自序》所谓的“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这也正是“务为治”与“民为本”的内在关联。

  “为民父母行政”是中华传统行政法制的灵魂

  《大戴礼记·小辨》载“制礼以行政”,《史记·周本纪》载周公“摄行政当国”,《韩昌黎文集·原道》载“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于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在这些典型“行政”用例所反映的政府治理制度体系中,“为民父母行政”观念要求君主以降的治理者集团,以父母教育子女之心养育百姓、施行政令、教化万民;他们具有父母、君主和导师三重身份,即作之亲、作之君、作之师,又以作之亲为起点和纽带。这种“为民父母行政”观念堪称中华传统行政法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中华传统行政法制的秩序灵魂。对此不妨借用现代行政法的体系框架粗略申论。

  在行政主体方面,君主以万民父母自居,是最高决策者和总负责人,既有金口玉言、言出法随的政治权威,也有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的伦常责任。君主以下的宰执群臣均有牧民治民职责,州县长官作为父母官,是“行君之令而致之于民者也”,既是治民的责任主体,又是治吏的锋芒所向。

  在行政组织方面,尽管会有内廷宫中和外朝政府的差别,有些朝代如宋朝还比较注意区分二者,但在根本逻辑上,天子无私而王者无外,宫中府中俱为一体,外朝内廷不应异同,内政外交国防等朝廷政事都是帝王家事的延伸,三公九卿与三省六部都是君父家臣的拓展。

  在行政事项方面,无论是常态化的授田限田、蕃民编户、劝课农桑等,还是非常态的备荒赈灾、官营禁榷、军征武备等,都要依照政在养民的古训而展开。君主和群臣要时刻把百姓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正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在行政程序方面,君主亲耕籍田、凶岁蠲免赈济、依时征发力役等行政仪式,都要体现为民表率、救民疾苦、恤民生计的精神。即便是较为纯粹的捐税征缴和治安管控等政务事项,也要遵循爱民养民的逻辑进行程序设计。在官民冲突化解方面,当民众权益受到官僚侵害时,为其提供鸣冤叫屈、请愿表意的场所、途径和方式,如逐级申控、御史监察、告御状等,并至少在表面上保障这些“民告官”机制的正常运转,自然也是君父为民做主的应有之义。

  概念分析工具的运用,从来受制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当代学者在讨论行政法治相关议题时,容易陷入重“法”轻“治”、割裂“政”体、“政”强“民”弱等误区。深入挖掘“为民父母行政”的法理内涵可以发现,孜孜以求治、汲汲以为民正是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深厚底蕴,也是古今中国政府治理的共同愿景。“为民求治”的秩序愿景决定着“为民治吏”的制度构造,其中既有“为民父母行政”的儒家表达,也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主张。对二者的兼容并包不仅是传统政府治理的良法善治之道,也应是当代行政法治的自信自立之理。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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