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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项令”董宣的两种形象

时间:2024-08-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志民

“强项令”董宣拒不低头。资料图片

  东汉初年的董宣不徇私情,不避权贵,赢得“强项令”的美称。董宣字少平,陈留郡圉县(今河南省杞县)人,东汉光光武帝刘秀时期官员,《后汉书》记载了董宣几件事。

  董宣执法三事

  诛杀公孙。东汉初年,董宣官至北海相,走马上任后,任命当地豪族公孙丹为五官掾。公孙丹受人蛊惑,与其子大道劫杀行人,并将尸体偷埋于新宅之下,以图避祸祈福。董宣毫不留情,将公孙丹与其子拿获,并迅速处死公孙丹父子。此事引起了公孙丹党羽的不满,三十多人持械闹事。董宣了解到公孙丹曾追随王莽作乱,担心其党羽与盗贼勾结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便将闹事者打入大牢,并密令一位名叫水丘岑的小吏将这些人在狱处死。青州府知府弹劾董宣滥杀无辜,董宣与水丘岑一同被收押。狱中的董宣毫无惧色,每日诵读书籍。后,董宣被判处死刑,行刑前,狱卒拿饭菜给董宣,董宣道:“董宣生平未曾食人之食,况死乎!”光武帝命人面斥董宣,董宣辩解说水丘岑是在执行自己的命令,并无过错,愿以自己一命换取水丘岑一命。光武帝免了董宣死罪,并将其降为怀县县令,同时还免了水丘岑的罪行,公孙丹案告一段落。

  怒斥公主。光武帝的姐姐湖阳公主为人飞扬跋扈,目无国法。某日,一位湖阳公主宠信的家奴于白昼行凶杀人,案发后躲到湖阳公主府中。当时董宣为洛令,负责审理此案,他知道凶手躲在湖阳公主府中,但无法进府缉凶。后来,董宣了解到该家奴将要随湖阳公主外出,于是便事先伏于途中,等湖阳公主一出现,便拦住公主,持刀斥责公主包庇凶犯,并将该家奴当场诛杀。湖阳公主非常生气,要光武帝严惩董宣。光武帝甚为震怒,欲杖毙董宣。董宣说,“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臣不须棰,请得自杀。”于是,董宣以头触柱,血流不止。光武帝无奈,只好作罢,要董宣向湖阳公主低头认罪。但董宣拒不认罪,光武帝命人强捺董宣的项颈,但董宣两掌撑地,始终不肯向湖阳公主低头。光武帝只得放了董宣,私下赏赐董宣三十万钱。董宣转身便将这三十万钱都赠给了他的下属。董宣因此得了个“强项令”的美称。由于董宣天不怕地不怕,刚正不阿,不畏权贵,洛阳城内豪强势力无不忌惮,人送绰号“卧虎”,时有歌曰“枹鼓不鸣董少平”。

  镇敌江夏。江夏郡有一个名叫夏喜的贼寇纠集一伙人到处作乱。朝廷命董宣为太守,镇守江夏。董宣到任后,马上发布了公告,告诫江夏境内不法之徒不得再有违法行为,否则将严惩不贷。“今勒兵界首,檄到,幸思自安之宜。”夏喜等人看到董宣的公告,非常害怕,于是便自行解散,再不敢在江夏作乱,江夏遂太平。

  董宣于七十四岁时卒于任上。光武帝派使人吊唁,发现董宣的家异常清贫,其遗体上仅盖一床粗布麻,除大麦几斛、破车一辆外,家中别无他物。光武帝很受触动,说道:“董宣廉洁,死乃知之!”于是,以大夫的礼节下葬董宣,并授予董宣的儿子董并郎中之职。后来,董并官至齐国国相。

  廉洁自律、不徇私情的董宣

  不贪钱财。廉洁自律是为官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们对官吏的期望,董宣完美地诠释了这一点。作为地方官员,董宣大权在握,却始终奉行廉洁自律。《后汉书》有两处描写董宣不爱财。其一为董宣面斥湖阳公主,斩杀其家奴后,光武帝赏赐三十万钱,董宣转身就将这些赏赐悉数赠与下属,足见其不爱财。不爱财是不贪财进而成为廉洁官员的前提条件。如果说董宣转赠三十万钱有做戏嫌疑的话,那么,董宣死后,光武帝使臣所看到的景象印证了董宣廉洁不是表象,而是终生的操守。光武帝慨叹董宣是真廉洁。转赠三十万钱说明董宣不贪财,家里的清贫突出董宣真廉洁。

  不徇私情。称职的官员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这一点在董宣身上得到很好的印证。董宣任北海相时,当自己提拔的公孙丹触犯法律时,他能果断地将其绳之以法,毫不留情地将之处以死刑。他不因公孙丹是自己提拔的官吏就包庇纵容,网开一面,可见董宣执法过了私情关。董宣诛杀湖阳公主家奴是另一例证,在此案中,如果董宣卖个人情,网开一面,一定能博得湖阳公主的赏识,甚至可能铺就升官发财之道。但是,董宣并没有网开一面,不但设法诛杀凶犯,还持刀面斥湖阳公主,险遭杀身之祸。

  不避权贵。董宣执法不避权贵,这在董宣斩杀家奴拒绝向湖阳公主谢罪案中体现地淋漓尽致。该家奴之所以敢藐视国法,是因为得到湖阳公主的宠信,这一点董宣完全明白,无法进入公主府中抓人,所以才在半道上截杀该家奴。光武帝命董宣向公主低头认罪,董宣宁可一死,也拒不认罪。一边是违抗皇命被杀头,一边是低头认罪可保命,两者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古人讲究经权之变,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在生与死面前,董宣宁死也不愿向权贵妥协。在董宣看来,家奴杀人,罪应处死,那么,杀该杀之人是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比保全自己的生命更重要。光武帝与湖阳公主是权贵的代表,董宣宁可违抗皇命,也要严格执法,可见其执法如山。

  轻视程序、痴迷重刑的董宣

  重实体、轻程序。董宣在执法过程中疾恶如仇,对犯罪分子惩处毫不手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讲究德礼并用,礼法结合,追求“刑措而不用”的理想状态。在公孙丹杀人案中,董宣不分首从,不辩情节,将父子二人毫无区别地处以死刑,导致公孙丹家族三十多人持械闹事。这与董宣执法一味追求严惩、没有程序意识、缺乏应有的监督有直接关系。在湖阳公主家奴杀人案中,不问该家奴仆因何杀人,如何行凶,是否具有宽宥情节,于途中拦截,不经审讯,即行诛杀。可能是董宣担忧如不当场诛杀,湖阳公主会设法帮助该凶犯逃避惩罚,但这仅是猜测,并不能成为不教而诛的理由。

  重惩罚、轻教育。董宣执法一味追求严苛,明显具有重刑主义嗜好。重刑主义迷信“以刑去刑,虽刑可以;以杀去杀,虽杀可也”的威吓主义,相信甚至迷信重刑对人犯罪的阻止作用。在董宣杀湖阳公主家奴案中,董宣根本不考虑该家奴杀人的具体情节,只是认定该家奴确实有杀人事实,于是直接将其处死。这种执法迷信刑罚的威吓作用,追求重刑主义,却忽略了司法的教育功能。这在董宣狱中处死三十多人持械闹事案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在该案中,董宣没有消除误解,化解矛盾,而是指使管狱官在牢中将之皆尽杀死。这种做法看似快刀斩乱麻,以较小的代价取得理想的结果,但是,肆意暴力执法必然引起更大的矛盾,无辜诛杀三十多人,难保不会引起更大的冲突,最终可能导致民变。因此,重惩罚、轻教育式执法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当时已经有人就此质疑董宣滥杀。

  重主观,轻事实。董宣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以自己的主观臆断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这一点在三十多人持械案中最为明显。《后汉书》中记载这些人冲击衙门的目的是为公孙丹鸣不平,说明公孙丹父子被处死确实存在过重或不当。但董宣将之收入狱中,仅以公孙丹曾为王莽一党而主观地认为这些闹事者有勾结海贼的可能,甚至对这种假想不经审判,便将三十多人径直处死,可见其主观臆断之程度无以加复。董宣断案,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造成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董宣为官清正廉洁,不畏权贵,不惜以死维护法律权威,体现了执法者可贵的一面,但其轻程序、重刑罚、迷信重刑的做法必然导致滥刑,主观臆断代替客观真实,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应该吸取教训。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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