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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论女性与法律

时间:2024-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杰

图为李大钊书赠友人对联手迹。资料图片

  李大钊一生短暂,却著作甚多,留给我们丰厚的精神财富。李大钊的理想在政治,但是,法学在他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中一直如影随形,并没有缺席。他的法律思想涉及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人权法学、劳动法学等,也涉及女性法律。

  李大钊关注女性与法律,与他生活的年代有密切关系。18世纪以前,许多国家都认为女性不如男性。李大钊研究各国妇女参政运动的历史时发现,在欧洲古代有一种思想,认为妇人不应有公民权,古代哲人包括亚里士多德也是这种主张。那时的人认为女子有两种职责:满足男子欲望和生育子女。此外,还有一种说法,男女因为生理上的关系,应该分工,所以女子不应去做政治活动。李大钊说,有这两派议论拥护着亚氏的学说,所以在文艺复兴以前,除意大利罗马有极薄弱的女权运动外,其余各国都很沉寂。文艺复兴之后,自由思潮勃兴,大规模的妇女运动才从此发端。

  19世纪末中西文化的碰撞带来妇女解放运动新思想。1915年以《新青年》创刊为标志的一场思想启蒙运动兴起来了,即新文化运动,其批判旧礼教、旧道德,呼吁个性解放,在当时的思想文化领域影响巨大。作为新文化运动领袖之一的李大钊,成为倡导妇女解放的主将。

  李大钊将妇女解放的“要求”概括为四点:教育者要求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劳工者要求任何职业选择的自由和同工同酬的权利;法律者民法上要求在人格上的平等,刑法上要求废止一切歧视妇女的条规,公法上要求妇女的参政权;社会生活者要求“承认妇女之家庭的、社会的工作的高尚价值与把妇女排出于各种男子活动的范围以外生活的缺陷、粗粝、偏颇与单调”。因此,李大钊对于女性法律的思考以女性婚姻自主权、女性受教育权、女性参政权和女性职业选择权为核心内容,已然初具现代女性法律思想体系主体内容的雏形。

  女性婚姻自主权

  新文化运动提倡的是把个体主体性放在思想启蒙的中心地位,这是它最能区别于此前两千余年传统文化的地方。五四时期的李大钊是一个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尤其看重个人的精神解放。这种思想体现在女性婚姻权方面的影响就是,他对压抑女子个性的封建礼教进行无情批判,提出了女性婚姻自主权。李大钊认为,家庭是爱的源泉,是幸福的府邸。而家庭的组成又是基于婚姻,婚姻的结成,从理上说,应当以恋爱为结果,这样组建起来的家庭才能成为遮风避雨的安居之所。

  李大钊在《不自由之悲剧》中说:“则其自由之权,当一操之本人,乃为天经地义不可或违。”作为父母,只需要对子女加以引导,对其择人标准加以指导即可,不让他们陷于情魔爱网中就够了,而不是代替子女为之缔婚,不至于引起意外的悲剧。如果两人性格相差太大,则可能导致少男少女沦于悲哀怨苦之中。如果遇到特别坚定的青年男女,对自由解放的要求特别强烈,对于恋爱神圣的自觉很彻底的话,就会极力挣脱牢笼的束缚,脱离家庭,天涯碾转。

  女性受教育权

  李大钊对教育问题很重视,他在《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中说:“人生第一要求,就是光明与真实,只要得了光明与真实,什么东西什么境界都不危险。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暗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也就是人生发展的障碍。”李大钊在《平民主义》中指出:“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只有男子活动的机会,把那一半的妇女关闭起来,不许伊们在社会上活动,几乎排出于社会的生活之外,那个社会,一定是个专制、刚愎、横暴、冷酷、干燥的社会,断没有‘平民主义’的精神。”

  李大钊认为,为提高女子的教育机会,应该多设补助教育机关,使一般劳作的人,有了休息的工夫,也能就近得个适当的机会,去满足她们对知识的要求。在现代工业大发展的年代,由于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被破坏,造成了很多无产阶级,女子非出来工作不可。同时,工业技术的进步又为妇女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当那妇女参加社会生产时,女子的社会地位也会随之提高。他提出,实行半工半读是在劳动群众中普及文化知识的好办法。

  女性参政权

  李大钊明确指出,妇女参政权是一个法律问题。他强烈批判那些认为妇女不适合或没有能力参政的观点,力证妇女有参政的热情、愿望和能力,主张确立一种平等的制度,在法律上承认和保障妇女参政权,支持妇女参政。

  李大钊认为,中国的女权运动要注重结合最有实力的坚固团体,以为将来实际竞争着手。譬如参政权,纵然宪法上有规定,如果没有选举的实力,代议院中未必就有女子参政的表现。所以,他希望各省县都有像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这样坚固结合的女权运动团体。无论是女子参政同盟会,还是女权运动同盟会,只要是于社会上有公益团体的组织,都毅然加入,力尽其责,然后才能将势力扩张开来。

  妇女参政与否是衡量真假民主的具体尺度。普选意味着妇女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参政权,平等参政,才能确保男女全部法律权利平等,才能谋求女性在社会上的各种幸福。因此,李大钊呼吁,男女在“宪法上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平等”,在“行政法上为官吏之权,女子应不受限制”。

  李大钊在《社会问题与政治》中提出,妇女应先争得宪法上的平等权,如女子参政、劳工立法等,然后拿争到的权利去解决各种的问题。他认为,妇女参政是现代民主主义精神和现代世界文明的体现。所谓现代民主主义精神,就是令凡在一个共同生活组织中的人,无论他是什么种族、什么属性、什么阶级、什么地域,都能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教育上得一个均等的机会,去发展他们的个性,享有他们的权利,而妇人参政的运动,就是本着这种精神兴起的。

  女性职业选择权

  对于女性的职业选择权,李大钊的观点侧重于选择的权利和同工同酬。经济独立是女性解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有独立的职业和独立的生活是经济独立的第一步。但是,现实中工作报酬的不平等是常态,不仅中国是这样,国外亦是这样。

  为了帮助女性实现职业选择权,李大钊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需要社会上各种职业开放,对男子开放的职业,女子应该可以参加,都有同等参加的权利。第二,行政法上为官吏之权,女子应不受限制。第三,男女应该同工同酬。第四,关注和重视工厂制度下对女性的劳动保护。第五,注重工人的失业问题。工人过剩了,失业者多了,社会秩序因之愈为紊乱。第六,保护女工。李大钊在《北京市民应该要求的新生活》中,将北京市民生活应该改良的地方一条一条写出来,第17条就与女工有关,“介绍佣工所,应与以严重的监督。注意女工住居的清洁,及勒索女工的事情”。

  考察李大钊女性法律思想体系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与现代女性法律思想相比,他虽然缺乏系统性的鸿篇巨制,严格说来也未建立一个完整体系,但其理论之深邃、思想之深刻、论述之精当足以列入时代前列。更重要的是,他是以政治家身份观察社会沉疴,研究法律问题,其出发点是寻求救国救民真理,有别于书斋里的学术性研究。他的女性法律思想体系既吸收了同时代西方文化中的精华,也走出了不一样的思想轨迹,这对当代中国女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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