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与刘某为前亲家关系,顾某的女儿与刘某的儿子是前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均未成年),离婚后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由母亲抚养。2024年9月的一天,顾某与女儿一同到刘某住处接外孙回去小住,遭到刘某拒绝,顾某与刘某之间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致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刘某为轻伤二级,顾某为轻微伤。案发后,顾某自行来到派出所受接调查。
在审查逮捕阶段,双方因积怨已久未达成和解。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系较为典型的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顾某与刘某双方均承担了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事务,被照顾的两名小孩尚较为年幼,在单亲家庭中的健康成长亦离不开奶奶和外婆的关爱。虽顾某与刘某双方的子女离婚了,但血浓于水,两个家庭之间的父母、子女、姐弟等亲情关系是永远也无法割舍的。
由于顾某的行为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若双方难以达成和解,在案件处理上定然会经历批捕、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顾某亦将承担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倘若如此,双方的积怨必然加深、仇恨升级,家庭矛盾更加难以化解,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初衷,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期间分别致电顾某(已刑事拘留)的女儿及刘某(已行政拘留)的儿子,通过倾听意见、客观评价、说理释法以及和解建议等,使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愿。
由于双方在撰写和解书时对能否将责任过错、子女探视等问题一并写入难以达成一致,顾某的女儿及刘某的儿子亦多次致电承办检察官请求帮助调和,承办检察官均从法律适用、亲情关系等多个角度进行答疑解惑和沟通协调。最后,双方在三天之内签订和解协议,由顾某的女儿代为向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刘某自愿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顾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刘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且顾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对顾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顾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近日,深圳检察机关已依法对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顾某对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其提供的调解帮助非常感动,特意赠送了一面写有“依法为民解难事,真情温暖感人心”的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