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这10起典型案例涵盖“四大检察”,其中刑事检察案例2件,民事检察案例2件,行政检察案例2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3件,司法救助案例1件,既有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又有食品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民生热点,彰显了资阳检察机关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中,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需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守护民生民利的生动体现。
据了解,今年以来,资阳市检察院从典型案例培育入手,狠抓检察办案质效,已评选发布优秀典型案例14件,通过打造“学、研、育、选、荐”为一体的典型案例发布和交流平台,持续提升检察办案“精品意识”。下一步将更加注重转变理念,细化措施,下大力气培育更多更高质量的典型案例,以更优的检察产品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
案例一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周某甲、汪某某等59人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有效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周某甲及其父亲周某乙在得知支付宝公司邀请新用户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有每人每条十余元奖励后,于2021年2月注册成立四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免费开展协助开通、激活电子医保凭证功能。2021年3月,周某甲、汪某某各成立5个小组,吸纳王某某等54名成员,在乐至县、安岳县的部分乡镇开展激活电子医保凭证工作。2021年4月底左右,支付宝公司不再返利。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周某甲、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排成员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时私下将村民手机号发送给被告张某某、何某某等“号商”联系上家,用于注册京东、微信等APP平台账号,非法获利59万余元,上述人员的行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持续处于危险状态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融合履职,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利益关系牵扯复杂,为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融合履职,进一步查明各被告之间共同侵权事实、利润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情况以及个人信息被非法注册后造成的影响等事实,最终确定以行为人具体违法所得作为连带责任的范围,并以此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
(二)厘清责任,确定共同被告。针对本案中11名因情节轻微被相对不起诉及22名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人,是否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畴的问题,严格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依法确定上述33名行为人与承担刑事责任的26名被告人共同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三)促成调解,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前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4年2月,在乐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周某某、汪某某等59名被告认可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并公告。同年4月,59名被告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9万余元,且涉案APP平台已将非法注册的账号全部注销,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利用国家发展电子医保、APP平台发展新用户的机会,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获利,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同履职,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确认诉讼请求。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一致的问题,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规则,确定未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作为共同被告,既符合民事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也符合大众期待,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潜在违法者形成了有效震慑,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李某某等10人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破解留守高龄农民工异地讨薪难题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重庆市潼南区人奚某某与安岳县林凤镇某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该村130亩土地用于蔬菜、粮食生产经营,承包期限7年。2022年初,奚某某在该村招工,承诺根据上工情况按月支付劳务报酬。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为补贴家用,李某某等附近乡村的留守老人先后向奚某某提供栽苗、施肥、打农药、收割等劳务。2023年,奚某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全额支付李某某等人劳务报酬,在向李某某等人出具工资结算条,解除了与该村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此后,经李某某人多次电话催要,奚某某均拒绝兑现拖欠的劳务报酬。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推进检司协作,深挖案件线索。2024年5月,李某某等10人向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与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意见》,将该案线索移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后,在工资收条内容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发现除申请法律援助的10人外,另有众多在奚某某处从事种植相关工作的村民未拿到劳动报酬,也未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联合属地村委会对可能涉及的村镇小组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发布通知、逐户走访等方式,引导被欠薪农民工提供上工单据、结算票据等,锁定劳务关系。经属地村镇排查登记,共有41人(其中40人为60岁以上)被拖欠劳动报酬6.22万元。
(二)延伸服务窗口,强化监督履职。2024年5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就李某某等10人劳务合同纠纷案向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就该系列劳务纠纷涉及众多高龄劳动者的情况,与安岳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一方面,联合派员向涉案农民工开展诉前调解程序讲解,帮助联系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弱势群体代理人,打消群众诉讼顾虑;另一方面,分别委托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潼南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欠款人奚某某资产情况,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其以非诉讼方式积极参与调解,同时,积极对接两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案件加快处理。
(三)践行“和解五法”,多元化解纠纷。2024年6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解五法”工作室积极走出去,会同重庆市潼南区两地检察院、法院、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重庆市潼南区法院召开调解会,通过检察官、法官、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引导,奚某某承认所有欠薪事实,就李某某等10人支持起诉案件与被欠薪村民的委托代理人达成给付协议,就其余31人欠薪纠纷事实与被欠薪村民达成分期履行意向。在安岳县林凤镇后续召开的调解会上,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与安岳县人民法院、林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被拖欠劳务报酬的村民,共同做好解释工作,在村民一致认可处理方式并签名完善手续后,由安岳县人民法院一站式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异地讨薪难题,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办案理念,依托川渝两地跨区域支持起诉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向重庆市潼南区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委托协助开展调查工作,核实李某某等41人与奚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欠薪人奚某某资产情况,积极引导其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同时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强化协作配合,运用“支持起诉+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创新模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司法确认强化执行效力,推动群体性劳务纠纷一揽子解决,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谢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实质性化解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
【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劳务。2021年12月,周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工地回家途中发生车辆侧翻事故当场死亡,家中失去经济来源,妻儿生活陷入困窘。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人社机构对周某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周某某妻子谢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机构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调查核实,依法开展诉讼监督。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谢某某的监督申请开展全面审查。一方面,向法院调取审判卷宗,向人社机构调取工伤认定档案,向交通管理部门调取事故档案,为全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与交通事故处警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人社机构案件承办人进行询问,与周某某家属等相关当事人调查核实案件事实。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和相关证据,认为人社机构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尽到调查核实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不当。
(二)深入分析法理,依法适用指导性案例。该案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单方事故,周某某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受到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条件,是本案的工伤认定的法理基础。通过类案检索与研判,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205号指导性案例案情类似,应当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遂依法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主动担当作为,着力推动争议化解。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考虑到谢某某家庭生活困难,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申请人、用人单位、人社机构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过多轮调解,在检察院和法院的主持下,申请人谢某某和劳务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同意参照工亡赔偿标准向申请人支付50万元补偿费用,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单方事故”工伤认定案件中人社机构未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进行精准监督,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本案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确定人社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全市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实践案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办案要真正解决实质法律问题,检察机关会同人民法院、人社机构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成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早日纾解生活困难,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让公平正义“更快”实现,既体现了“检护民生”实效又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