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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裆部藏匿了2400件...

时间:2025-02-21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佳芳

  2024年3月,旅客李某在中英街联检大楼入境居民通道接受沙头角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验时神态异常、突然逃逸,被拦截后移交沙头角海关。

  经查验,在其裆部查获藏匿SD卡2400件,在其所推自行车车架处查获藏匿SD卡2267件。经计核,涉案货值三万余元,偷逃税款近四千元。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李某曾于2023年3月、4月先后因走私奢侈品衣物、废旧电子设备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其本案行为属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形,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4年11月,经深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涉案走私货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出入境时,只能携带旅途必需物品。对查获通过瞒报、人身藏匿、物品夹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这里的普通货物、物品,指的是进出口或旅客携带入境时需要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区别于武器、毒品、文物、珍贵动物和固体废物等特殊的货物、物品。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为收取“带工费”而频繁往返于通关口岸的“水客”,明知走私违法,却心存侥幸,混迹于客流中,通过各种方式走私应税货物、物品入境,扰乱国家进出口经济秩序。

  案中李某在被海关行政处罚两次,且被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接受法律警示教育后,仍不悔改,继续从事走私活动,最终受到刑罚处罚,得不偿失。此类案件虽为“小案”,但具有较强的教育、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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