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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律师办过的一桩精神暴力案:那些“只是骂几句”背后的法律

时间:2026-11-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在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张慧律师的案头常摆着一类容易被低估的案子——没有伤痕,没有监控,当事人红着眼说“他就是骂我、威胁我”。这类精神暴力的案子,他办过不止一起,也最清楚它的难:难在看不见,更难在当事人自己都不信它能算“暴力”。

  今年上半年,一位女士(当事人,化名)找到张慧律师代理。她结婚数年,丈夫长期对她谩骂、恐吓,动辄“你什么都不是”“滚出去”。她一度以为这只是丈夫脾气差,直到婚姻和自己的情绪都快撑不住,才下定决心找律师。张慧律师听完,没有急着谈离婚,先问了一个关键问题。

  “他是偶尔说一次,还是经常说?”这一问,点到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要害。这部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包括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关键词是“经常性”:不需要动手,不需要伤痕,只要侮辱、恐吓是经常性、持续性的,法律就认它是暴力。张慧律师告诉她,她忍了那么久的,不是什么“夫妻磨合”,是法律明文定义的家庭暴力。

  当事人马上想到离婚,却卡在一个念头上:“是不是得先离婚,才能告他?”张慧律师否了这个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以先提起离婚为前提。他随即指导当事人梳理材料——对精神暴力的受害者,这道裁定能把人先隔开,再谈别的。

  案子往前走,张慧律师把民事这一层也铺开了。民法典把“实施家庭暴力”列为法定离婚事由(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能依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按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抚养权按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判断。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律师,长期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交叉领域办案,他常对当事人说,精神暴力的分量远不止“吵架”两个字:同一件事,在民事上同时撑起了离得成、赔得到、分得多、孩子归你这几根支柱。

  如果情形更严重呢?张慧律师也把刑事这条线讲清楚:侮辱若借助网络、公开场合等“公然”方式实施,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长期、持续地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甚至可能构成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这正是他专注的刑事与婚家交叉地带——最考验的,是怎么把看不见的精神侵害,变成法庭认得的证据。

  办理这类案子,张慧律师最反复叮嘱的一句话,是“留得下”。录音、微信里侮辱恐吓的语音和文字、报警回执、社区或单位介入的记录、心理咨询的证明——他见过太多当事人从前嫌麻烦没留,等要用时才发现,反家庭暴力法上的“经常性”,和离婚诉讼里的“过错”,全靠这些说话。

  一桩案子办下来,张慧律师常对团队说,精神暴力从不是一句“家务事”能搪塞的。律师能做的,是帮当事人把看不见的伤害,变成法律认得见的保护。

  说到底,谩骂与侮辱伤害的,是一个人在自己家里最基本的安全感。法律已经画好了线,剩下的,是受害者愿不愿意、知不知道去伸手接住它。

  (本文为基于律师办案实践的脱敏复述,当事人均系化名,案件细节已作处理,谢绝对号入座;个案结果因案而异,不构成法律意见与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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